不给孩子抚养费就不让你探望孩子,这样的操作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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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同时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未及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拒绝其探望子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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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芳和小明原是夫妻,2017年生育一子小甲。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甲随小芳生活,小明每月5号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甲独立生活为止;小明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探望方式方式双方协商处理。2021年,小明因为生意失败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小芳也因此连续3个月不让小明探望孩子,小明遂把小芳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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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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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另一方应该积极协助,除非探望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出现,另一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因此,本案中,小芳没有任何权利剥夺小明探望小甲,为了弥补孩子缺失的父爱,本应该创造条件,多让小明陪伴照顾孩子。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亦是法定的义务。本案中小明和小芳离婚协议中有约定,小明就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
3.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孩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本案中,即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小明未支付抚养费,也不能成为小芳不配合小明探望孩子的抗辩理由。但是,小芳可以作为小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小明及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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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离婚后,作为不和孩子实际生活的父母一方通过探望孩子、陪伴孩子,可以弥补大人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增进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亲情流动。
2.离婚后,作为孩子亦有享受父母双亲爱的权利,以及接受父母双亲共同教育的权利,父母一方无权剥夺或设置障碍阻扰另一方探望孩子。
3.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如拘留、罚款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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