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同居生活了四年,彩礼钱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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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两人出于对爱情的向往和对对方的信任,选择共同生活但不领结婚证,并且双方还共同孕育一个女儿,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分开后男方起诉请求女方返还彩礼,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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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张与小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迅速进入爱河,在热恋两个月后双方即订婚,小张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也为了表示对小婷的爱,订婚当日就现金预付了彩礼五万元。订婚后不久小张就将其余的十五万元彩礼钱打入小婷的卡上,随后双方便举行了婚礼。
小婷觉得两个人进展太快,认为在一起生活也是一样的,没有必要领结婚证,小张尊重小婷的想法,并且认为小婷和自己领结婚证只是时间问题,于是两人同居生活了四年,且双方育有一女。然而双方生活时间越长,矛盾就越来越突出,两人渐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开始分居。分居后小张觉得自己的二十万彩礼打了水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婷返还彩礼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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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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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上述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该项法律规定是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结合本案,小张与小婷虽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同居四年,且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实质上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且根据小婷的举证证明两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都没有固定工作,小婷将收到的彩礼钱大部分都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和女儿的支出,至今仅剩余几万元,综合考量之下,法官判决小婷返还小张彩礼款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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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若男女间两情相悦,并愿意与对方厮守终身,则应当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双方的爱情加一把法律的保护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是对恋爱结果的见证,也是对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
2.同居而不登记结婚的情况实践中仍大量存在,故对于彩礼的返还不应当机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原则性规定,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对于已经长期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大额家庭开销的,综合考虑其彩礼数额和当地消费水平后,收取彩礼的一方可返还部分或不返还;对于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也基本没有家庭开销的,则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依法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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