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私自堕胎是否构成对老公生育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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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于社会的发展、价值观的多元化,加上育儿的压力等原因,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从而引发纠纷。那么谁真正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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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小华和小梅都是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两人恋爱多年,在双方父母的不断催促下,才缓缓步入婚姻殿堂。小华的父母在当地经营一家企业,颇有声望,但只有小华一个宝贝儿子,而且小华父母的兄弟姐妹家都是女孩,所以一结婚,小华的父母就催促小俩口赶快备孕,好生个孙子将来能传承家族企业。
但小梅却不这样想,她经济独立、思想独立、人格独立,娘家家境也颇为殷实,她是因为爱情才结婚的,才不想成为生育的工具,觉得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没有孩子,亦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所以,在一次意外怀孕后,小梅悄悄瞒着小华做了人工流产。
但是这个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墙,小华及其父母知道真相后,非常失望和痛心,认为小梅对男方家庭极度不尊重,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试问,小华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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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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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1.《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妇女享有生育决定权。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流产,诚然会伤害到比较和谐的夫妻感情,甚至会影响到婚姻的稳定,但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小梅未经小华同意私自堕胎,不构成对小华生育权的侵犯,法院会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3.小华和小梅因为在生育问题上意见不能协调一致,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华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会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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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生育是婚姻的一个重要职能,孩子是双方爱情的结晶。但随着当下价值观的多元化,丁克家庭的数量也在逐渐递增。所以选择生育还是丁克,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协调,深度沟通,意见统一。
2.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想要生育孩子的愿望都是合理的。如果双方坚持各自立场、互不相让,无法对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未必不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3.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相信自己选择的结果,也有勇气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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