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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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主张对子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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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黎某与方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生育一女小黎。后因黎某工作调动至外地,导致二人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产生离婚纠纷而继续分居生活,小黎一直由方某抚养照顾。这期间黎某想要探望女儿但长期受方某阻碍,故诉至方某住所地法院,请求判决其享有探望权。同时方某已向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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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5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担任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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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有关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父母均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也当然享有抚养、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
抚养权是一种亲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对子女均负有监护义务和抚养义务。一方要对子女尽监护义务与抚养义务,当然需要在身体上和物理空间上能够有与子女联系、会面、交往、互动交流的方式,否则难以实现监护和抚养目的,难以维护稳定的亲情关系,也难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结合本案,黎某和方某分居,黎某请求对与方某一起生活的小黎进行探望的,事实上是履行监护义务、行使抚养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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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对孩子来说父母双方的爱都必不可少。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对孩子有强烈的探望和爱护意愿,同样的,孩子也有希望父母探望和关爱自己的强烈意愿,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牢不可破,所以积极行使探望权和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也是孩子的需求。
3.法律规定离婚后探望权,是基于因父母婚姻关系的重大变故而导致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的行使存在可变化不稳定的状态,故必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怠于履行法定监护和抚养义务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立法上没有规定父母婚内分居期间的探望权,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子女是父母监护义务和抚养权的应有之义,无需专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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