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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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夫妻双方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那么在此之前的分居期间一方承担的抚养费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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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林先生(化名)和黎女士(化名)育有一子小林(化名),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8年12月分居,2020年林先生诉请离婚。自2018年12月起至双方离婚的分居期间内,黎女士并未支付婚生子小林的抚养费。2019年8月小林因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其中林先生个人支付金额5316元。但是在2020年6月的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对林先生请求黎女士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小林的抚养费、医疗费的诉求作出处理。林先生不服又以其子小林的名义起诉请求黎女士承担双方分居期间小林的抚养费,这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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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费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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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例,林先生以小林的名义请求黎女士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合理、合法。林先生与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从2018年12月起分居至法院判决离婚期间,黎女士未向小林或小林父亲支付子女抚养费,未对小林尽抚养义务,该期间小林由父亲独自抚养,承担小林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各项支出,故对小林向黎女士主张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标准按照1000元/月给付,18个月共计18000元。同时小林父母分居期间,小林住院,林先生为小林支付了大额必要住院费用,该费用黎女士应分担一半,即2658元(5316元/2)。故法院判决黎女士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小林抚养费18000元、住院费2658元。该案件后经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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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夫妻双方分居孩子一般随一方生活,在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这样就会出现分居期间抚养费不能一并处理。但可以另行以孩子名义起诉婚内抚养费。
3.如夫妻双方还未提起离婚诉讼或者还未进行离婚登记,一方在分居之后离婚之前的期间内的抚养费仍然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对方支付。
对于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如何承担?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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