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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能否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米粒4个月前 (12-14)普法百科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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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能否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以案说法】李某夫妇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某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某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夫妇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的经营用房。后因公司未还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该套房。李某某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某的异议申请。


本案中,因为李某某在庭审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自己所有,而法院又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主体为李某夫妇和购买后的房屋为李某夫妇公司的经营用房等因素认定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李某某的申请异议没有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父母欠债应当由父母自己负责偿还,子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无权因父母欠债而申请执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但是,有如下两种情况,是可以执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的:


一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出现父母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将财产转移至孩子名下的,此时法院可以执行被转移到孩子名下的财产


二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即如果欠债的父母去世,孩子继承了其遗产,则法院可以执行财产的范围包括该继承部分的财产,但超过的部分不在此范围内,如果父母去世后,子女放弃继承其遗产的,人民法院就不能执行其名下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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