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可否跳单绕开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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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最近,广州越秀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介方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提供了诸如询盘、看楼、查册以及约双方面谈协商合同签订事宜等服务,但是最终双方没有跟中介方签订任何中介合同,而是买卖双方绕开了中介私下达成了交易,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买受人需要向中介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跳单亦称为"跳中介",一般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等书面协议,中介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而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之规定,我国禁止“跳单”行为,中介方在与买卖双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可以将禁止“跳单”的条款约定在合同中,从而可以事先规避此类风险以及在发生此类行为时以该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中介服务合同》中有关禁止“跳单”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签订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为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来认定。
只要中介方提供了前期居间服务,不论双方是否对此签订协议,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但是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或者中介方有特殊的要求,最好以书面形式写入合同中,从而避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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