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应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对须经运行才能进行验收的标的物,还须区分约定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尽量避免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等产生争议,以及在产生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
2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发现的数量或者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避免因总干通知而承担不利后果。
3.买受人购买标的物转售第三人的,若第三人对标的物检验标准有特殊要求,买受人应将该检验标准约定在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其与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基本要求如下: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
2.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或者没有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3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面检验的,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应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进行检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