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单方更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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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2016年5月,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双方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周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离婚后不久,周某在父母的建议下,将李小某改姓为周小某,事先未与李某协商。
李某及李小某的爷爷得知后,多次找到周某交涉,要求将孩子姓氏恢复为李,但周某对此不予理睬,李某气愤之下便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姓名需要经另一方同意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子女成年后同意变更,其他情形均不可改变子女原用姓名。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上述案件中,父母离婚后单方更改子女的姓氏于法无据,而另一方以此拒付抚养费亦违反法律规定。
【董律的三言两语】
实务中,有的离婚夫妇受情绪影响,会作出更改子女姓氏的决定。
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但在离婚时子女已有姓名的情况下,另一方则不应擅自更改,否则既于法无据也有悖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习惯,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更可能给孩子造成伤害。
如果从孩子的利益角度出发,需要更改姓氏,双方理应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则不能更改。
如果一方擅自更改了姓氏,另一方也可依据上述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要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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