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的,财产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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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财产理还乱】
刘女士与郭先生自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
婚后刘女士与婆婆一直难以相处,2014年6月,刘女士因无法继续忍受与婆婆不和谐的家庭关系,便与郭先生协商离婚。
郭先生承诺,刘女士离婚可以不离家,郭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同年7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郭先生仍与刘女士保持联系,不久便同居生活,期间二人曾约定以后再办理复婚手续。2016年初,郭先生外出工作期间,认识了王女士并与其同居生活。
郭先生认为其虽与刘女士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因此其名下的房产仍由二人共同所有。
2017年6月,郭先生私自将房屋出售,所得价款120万元,仅给付刘女士30万元。
刘女士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先生赔偿。
【同居并不等于恢复了夫妻关系】
1994年2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在离婚诉讼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上述案件中,郭先生与刘女士2014年离婚后又共同生活,并不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只是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房产归刘女士所有,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至刘女士名下,但依据离婚协议,郭先生负有配合办理过户、不侵害该房产的义务,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并不因同居生活而改变其权属。
【董律的三言两语】
实务中,有一些中老年夫妻离婚后又同居生活的,事实上两人离婚后便不再是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感情复合又同居生活的,则属于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于一般共有,且一方过世的,另一方也无法定继承权。
因此,建议离婚后感情复合的双方,在考虑清楚后可尽快办理复婚手续,以获得并保护基于配偶身份才能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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