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借款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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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张某与刘某经同村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女。
由于两人都年轻气盛,经常因为琐事吵架。2015年6月刘某因婆婆拒绝帮忙照看孩子,与张某发生争执,争吵中,张某失手打了刘某。刘某无法忍受,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此后,经人说和,刘某带着女儿仍与张某共同生活。
但因婆婆经常说话夹枪带棒,刘某每次想张某诉说委屈时,张某亦不分青红皂白随意谩骂刘某。2015年12月,两人开始分居,张某外出打工,刘某则一边工作一边在娘家照料女儿。
2017年10月,刘某向亲戚借款10万元在县城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8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刘某名下的房产。
【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就该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案件中,虽然刘某与张某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刘某在该期间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割。同时,刘某因购房享亲戚借款10万元,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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