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赠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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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雪(化名)是一所中学的教师,李冬(化名)是一家企业的总经理,二人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前,李冬在佟雪父母的建议下,与佟雪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为表诚意,李冬自愿将位于某某小区的婚前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佟雪,特此承诺。
婚后初期,二人生活还算幸福。2016年2月自李冬父母与李冬夫妻同住后,家庭之间矛盾纠纷不断,夫妻二人亦缺乏有效的沟通,感情逐渐淡漠。2017年10月,佟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依据《婚前财产协议》分割李冬名下的房屋。李冬认为,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仍然属于李冬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双方婚前签订的赠与条款有效吗】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未作变更登记,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案件中,李冬与佟雪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涉及房产转让的条款,在性质上应视为赠与协议。双方虽然约定了李冬自愿将位于某某小区的婚前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佟雪,但由于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涉案房屋的产权并非二人共有,仍属于李冬的个人财产。佟雪无权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董律的三言两语】
双方从恋爱到结婚,一方自愿将名下的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这本无可厚非。为使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具有应有的效力,董董律师建议:
(一)赠与方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赠与不发生效力,但需注意该条件不可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二)受赠方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应及时办理房产加名或更名手续,因为如果不及时变更,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虽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也可以对该赠与协议及时办理公证,但是房产所有权对外以登记为准,所以受赠人可能会面临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买卖房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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