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钱购买奢侈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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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蜜(化名)与邹凯(化名)2014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0月生育一子。自怀孕生子后,高蜜一直在家当全职太太,照顾孩子起居。闲暇时则时常与朋友逛街、购物来消遣。2017年5月,高蜜和朋友一起去香港游玩,看中了一款名表和限量版名牌包,以及一套名牌护肤品,由于高蜜当时的支出超出了银行卡刷卡限额,便向朋友借款18万元购买了上述物品。从香港返回前,高蜜向朋友出具了借条,写明:“本人高蜜因购物消费向李某借款18万元(人民币),承诺三个月内归还。特立此据,”
回家后,高蜜向邹凯说明了借款过程及用途,邹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高蜜的朋友李某还了8万元。
2017年12月,邹凯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邹凯与高蜜也收到法院传票,系高蜜的朋友李某起诉二人,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虽没签字,事后追认也是共同债务】
上述案件中,高蜜与朋友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高蜜理应履行还款义务。
虽然高蜜所借款项系用于购买自己看中的奢侈品,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消费,一般情况下,如果其朋友李某以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邹凯事后清楚了解了上述借款的发生及用途,且邹凯向李某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高蜜债务的追认,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
因此,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高蜜向李某借款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邹凯和高蜜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董律的三言两语】
为了有利家庭生活和谐,夫妻一方在购买奢侈品时还是应当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切勿将高消费当成一种纾解烦闷、消遣无聊的方式,与其过度消费给自己的丈夫、家人带来潜在积累的不满和怨气,不若尝试读读书、练练瑜伽、学一种乐器等方式,既能提升个人魅力,也能让身边人感受到你的积极与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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