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还能对继父遗产主张继承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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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继承人去世且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述的抚养,通常包括抚养和赡养,即继子女与继父母存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的行为。
如果双方事实上不存在上述行为,则很难认定具有继承权。
案情介绍:
孙某与陈某于1984年再婚,婚后陈某儿子小陈随母亲一起与孙某生活。1991年,双方协议离婚。孙某后与高某结婚,双方生一女小孙。
孙某于2016年去世,其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未留下任何遗嘱。
小陈以其系被继承人为由,主张分割孙某遗产。
庭审中,经法院调查,小陈自1998年出国, 起诉前入境情况如下:小陈于20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07年2月7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2009年5月20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
法院判决:
关于小陈是否认为孙某继子的认定。根据当时适用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此可以看出,抚养继子并非继父孙某的法定义务,在孙某不愿意抚养小陈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解除。
另查,小陈于1998年出国后基本很少回国内,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成年后有对孙某进行过赡养的事实。
综上,小陈不符合“存在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形,因此其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那么,如果小陈出具遗嘱,证明孙某生前曾立遗嘱将所有财产交给其继承的话,是否能够继承孙某遗产?
在碰到被继承人将遗产指定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情形时,此种情况下的遗嘱效力成为遗嘱继承纠纷中的争议焦点,如即被继承人是否出于真实意志表示而写下该遗嘱,此外是否由多人见证或公证。
认定有效最常见的情况是,被继承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生前对于被继承人尽到抚养义务的,此时应视为双方之间成立遗赠抚养协议关系。认定无效则包括被继承人指定小三等继承,此种情况容易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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