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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卡转账、手机支付、现金发工资,能认定为劳动报酬吗?

米粒4个月前 (12-18)普法百科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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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卡转账、手机支付、现金发工资,能认定为劳动报酬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工资支付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

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没有工作服工作证、没有考勤,企业法人用亲属的私卡给劳动者发工资,能否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吗?

【案例】(2021)津02民终7795号

(当事人系化名)

员工刘澍主张2020年7月入职天津某运输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公司法人王新口头约定每月固定工资10000元。

工作过程中由王新以及他的侄子王义进行管理,王义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向刘澍支付了两次工资,之后就未再支付工资。

王义不是运输公司的员工,而是王新名下另一家企业的员工。

2020年11月初,王义口头告知刘澍没活儿了,解除劳动关系。


刘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18666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666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

【公司主张】

刘澍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驾驶的汽车是王义挂靠在公司,王义承包公司部分业务,刘澍是由王义雇佣,是与王义个人存在用工关系,他的工资和出勤情况公司都不清楚。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刘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刘澍提交与王新的微信聊天截屏、转账截图、行车工作日志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处理违章罚款的委托书,以上证据能够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初步举证



本案中,根据证人王义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刘澍平时受王义管理,王义亦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金额固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与王义之间为近亲属关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情况,能够认定公司与刘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刘澍在职期间的工资,公司应支付刘澍工资差额。

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刘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运输公司与刘澍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1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刘澍工资差额18666元、双倍工资差额2846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共计52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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