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外出就餐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有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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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职工家属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当发生事故后,单位认为不属于因工受伤范围,不给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对于工伤认定流程大多也不了解,经过治疗康复、协商赔偿、证据收集后可能就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
员工中午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尹某2011年2月入职某包装公司当搬运工,公司与尹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尹某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为每天早上七点半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中午十一点半到一点半是吃饭和午休时间。
2017年2月28日中午一点左右,尹某外出完吃饭骑电动车返回公司,途中与一辆重型汽车碰撞,经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右大腿软组织损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尹某无责任。
公司不认可尹某此次事故是因工受伤,没有为尹某申请工伤认定。
尹某经过治疗康复后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因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尹某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新的合同。
2018年1月12日,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至法院。
2018年3月2日,尹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距尹某发生工伤已经超过一年,人社局决定不予受理。
尹某不服人社局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尹某提供相关举证,证明正在进行司法途径认定劳动关系,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请求判令重新认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人社局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尹某此次事故为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结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
1、尹某外出吃饭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事故发生地位于公司南面,尹某居住地位于公司北面,不属于尹某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3、公司有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午餐,并且公司给予午餐补贴,尹某外出就餐是为了饮酒,事故发生时尹某属于酒后状态;
4、尹某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
最终审理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尹某在上午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外出就餐,在就餐结束返回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为日常生活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
关于是否超过工伤认定时效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是否属于酒后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是否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尹某受伤当时属于醉酒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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