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员工可以拒绝调岗?被逼辞职员工如何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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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公司取消员工的上班打卡权限,员工以“被逼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能获得支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可见,单位要对员工进行调岗,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可以拒绝调岗,而实践中,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安排员工调岗,员工都可以拒绝吗?
员工不接受调岗被逼辞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石某2009年1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1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A分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工资5200元。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技能,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员工须自觉服从公司安排。
2017年5月,公司先后两次进行岗位调整,先是将石某调至总公司任人事副经理,工资上调至5850元,因为办公地点过远,石某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
之后,公司又将石某调至B分公司担任客服部经理,工资仍为5200元,石某以工作职务及薪资变动拒绝调岗。
通知调岗后公司取消了石某在A分公司的打卡授权,石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考勤,逼迫其离职。
随后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6598.75元。
最终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都判决驳回石某的请求,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根据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石某主张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反之,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对石某进行了两次调岗,两次调整均未降低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亦在合理范围之内,但石某均未同意。
因此,石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迫离职”
“被迫离职”不同于“逼迫离职”,被迫离职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此情形下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这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上述案例中,公司取消石某的打卡考勤功能,看似是拒绝石某提供劳动,然而并不能证明未提供劳动条件。
不打卡照样能提供劳动,如果公司不让石某进入公司,或者拿走了必要的工作工具,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关于员工拒绝调岗
虽然法律规定单位变更合同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但并非所有的调岗安排员工都能拒绝,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如果调岗对员工生活带来不便、降低薪资待遇、工作内容有巨大差异、有惩罚侮辱性质等,或者单位单方强制调岗,没有协商过程,员工拒绝调岗属于合理诉求。
对于哪些情形员工可以拒绝调岗?被逼辞职员工如何要求经济补偿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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