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辞工,是否可获经济补偿金?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辞工,是否可获经济补偿金?的观点吧。
一、被迫辞工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三种情况:
1.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这种自然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争议;
2.已缴纳部分险种,有得用人单位只购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不买养老保险,属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种也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争议;
3. 用人单位已经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购买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规定的社会保险,但是,缴费标准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对此,从法律概念上将,肯定也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事情上面,“买与不买”、“卖多卖少”都属于法律强制性的,并没有给自由选择的余地,那么,包括“不买”、 “少买”自然都属于“未依法”。
但是,司法实践把握的尺度,却大相径庭,也许是考虑立法与实际执行的差距,为了平衡利益考量,各级法院各有自己的标准。
因第1/2两种情形几乎无争议,本文只考虑第三种情况。
三、广东省省高院不支持员工因此被迫辞工获得经济补偿金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06-23 生效日期: 2008-06-23)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四、深圳中院支持员工因此提出被迫辞工,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九十四条规定:九十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并关于指引的说明第25条明确、第九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我院在2009年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时就已明确应当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既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补缴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
五、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中院该解释源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款给了用人单位一个补救的机会,也为劳动者维权设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实践中,很多类似案例,劳动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而直接辞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因此败诉。
六、诡异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实际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省高院比深圳中院层级要高。因此,虽然深圳中院解读在字面上更符合“未依法”的概念,却也不能拿出有效的特区立法优先适用,以完全保证案件不会被省高院再审改判。
实践中,有类似案例,宝安法院一审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深圳中院二审改判支持经济补偿金、广东省高院改判不支持 。
对于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辞工,是否可获经济补偿金?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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