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值班一定要发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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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1年1月起在A公司从事保卫工作,李某在工作期间,公司实行的是两人同岗,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不定时工时制度,双方于2014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后因双方的劳动争议,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1、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超时工时加班工资63280.00元、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2、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追加补发工资9144.00元,如单位不能提供综合计算工时制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追加补发超工时加班工资4191.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李某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31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3662.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A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A公司应否支付李某加班工资?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李某从事保卫工作实行的是两人同岗,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不定时工时制度,其工作的时间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工作时间并非是单纯的时间经过,应根据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工作内容等加以界定。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李某从事门卫工作,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根据上述规定,其主张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其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简析】
值班不同于加班。虽然二者都是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本单位的工作,但是值班一般是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或者虽然与本职有关但是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而加班是在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且不存在边休息边工作的情况。
我国法律对加班及其相应的劳动报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值班没有明确的规定,仅能依靠用人单位本身的规章制度决定。因此,劳动者以值班的情形去要求加班工资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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