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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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市场环境下,企业竞争激烈,为了在市场中脱颖而出,许多企业想方设法地激发员工的工作潜力,这也导致了“末位淘汰”制度的大力施行,但是依据“末位淘汰”结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A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来决定员工的去留,即与每个月绩效考评最后一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进A公司第一个月,在业绩考评中取得了小组倒数第二的名次,险些被A公司开除。王某进A公司第二个月,在业绩考评中取得了小组倒数第一的名次。A公司要求王某自动离职,王某拒绝后,A公司则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某遂诉至仲裁,要求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并向其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认定A公司确实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A公司不服,继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然确认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一、 仅仅依据“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我国劳动法中并未规定依据“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纯的“末位淘汰”制度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仅以“末位淘汰”的末位排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确是违法的。
二、“末位淘汰”是“不能胜任工作”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是绩效考核的排名,而“不能胜任工作”则是不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能力。考核在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三、单位如何合法实施“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想要实施“末位淘汰”制,应当首先征求劳动者意见,将“末位淘汰”制度作为考核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一个考核指标写入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要依法进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其中关于考核的内容、评分标准、考核数据都要向劳动者公示,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对于考核确实属于末位的劳动者,单位此时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其参加培训或者调岗,如劳动者在下一次考核时仍然不达标,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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