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就不会被辞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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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劳动者和单位对“三期女工”能否辞退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劳动者在“三期”期间,就不能被辞退,一旦辞退即违法。难道“三期女工”真的可以拥有“免辞金牌”吗?下面以一个案例来简要说明一下: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周某入职A公司。
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自2014年11月27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在技能类岗位工作。
2018年1月3日,经征询工会意见后,A公司向周某作出《惩戒通知书》,以周某在一年内(考勤周期年)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累计3次及以上,或一个工作日累计4小时及以上为由,给予周某1级解雇惩戒。
后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A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2019年5月31日,仲裁委裁决,对周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019年6月17日,周某诉至一审法院。
周某诉称2018年12月25日,其经检查怀孕。自2018年12月28日开始休产假,产假期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4日,A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A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系违法行为,故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
A公司辩称,因周某在2018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多次、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中,周某虽然处于怀孕期,但由于多次在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换言之,即使周某属于“三期女工”,也不享有“免辞金牌”。
[律师简析]
一、 什么是“三期女工”?
所谓的“三期女工”指处于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
二、 “三期女工”有哪些劳动保护制度?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之接触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列原因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无需再行签订合同。
三、 哪些情况下可以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关系?
1、“三期”女工自愿离职。如“三期”女工在“三期”时自愿离职或者离职后发现自己怀孕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三期女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的,属于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示,可以解除彼此间劳动关系。
3、“三期女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三期女工,就不会被辞退了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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