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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米粒4个月前 (12-19)普法百科236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观点吧。

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大学生最后一学期基本都已经完成了学习任务,有充分的时间空余,此时这些大学生可以选择到联系好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利用空余时间到校外兼职,也有的选择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尚未正式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

郭某系江苏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郭某向Y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Y公司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江苏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原告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收入不少于9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

2008年7月21日,Y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以郭某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郭某与Y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了仲裁活动,并送达了仲裁决定书。郭某对此不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焦点问题】

原告郭某与被告Y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原告郭某与被告Y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经验总结】

首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基本都已经20岁左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满16周岁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并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这一规定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作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也是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

其次,尽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不包括大学生就业情况。

最后,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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