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给人以房抵债,后把房转给儿子,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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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债权人可以向儿子要钱的,所依据的是民法典1159条,如下: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从该条可以看出,继承遗产的,要先清偿债务。但是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去世后而留下的遗产。本案中,母亲去世前就已经把房子转给了儿子,视为一种赠予,不认为是遗产。那么赠予是否可以撤销呢?那要看撤销权的一年时效是否超过。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在北京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大丽女士在20年前与前夫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丰台区某地的平房6间,各占三间,由于平房没有产权证书,就一直没有办理分割和过户。离婚后张大丽就自行创业,遇到资金周转不开时,向朋友李小妹出借200万,并向朋友李小妹写了《以房抵债协议》,写明如果将来这三间房拆迁,就以拆迁利益为担保来偿还债务。由于这平房没有产权证,所以无法做抵押登记。
这三间房,位于北京二环边上,也确实一直说要拆迁,假如拆迁可能分1-2套房,200万不成问题。
时间过去了5年,拆迁还是没有下来,朋友李小妹就着急了,就把张大丽诉上法庭了,法院判决张大丽偿还200万及利息。但是张大丽没钱,朋友李小妹只能还是等拆迁。
天有不测风云,张大丽突然就病了,张大丽本来与前夫感情很差,与儿子关系也一般,但是由于这病,变得无依无靠,儿子一直陪在身边,关系越来越好。而这时候拆迁来了,于是张大丽就把房子全部给了儿子了,拆迁协议上写的就是儿子名,购房合同上也落成了儿子的名。朋友李小妹这边,看张大丽病成这样,心想着,反正已经起诉了,也不会过期,也就没再催了。
2年后,张大丽去世了。拆迁户也开始收房了。这时候朋友拿着以房抵债协议来收房,当然收不到,因为法院判决是还钱,而不是给房。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主,房子已经在儿子名下。这时候朋友慌了,就去想诉老太太的儿子,理由是儿子继承了遗产,就得偿还债务。但这房子是老太太生前已经处分了,也登记在儿子名下了,遗产是指去世后留下的财产,而去世前就已经处分的,且已经过了一年的撤销期,所以到本案,是很难再追回的。
如果你手里也拿着别人的房产证原件,拿着以房抵债协议,一定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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