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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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很多管理者都认为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那么,实际上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老赵是某家企业的高级业务经理,在这家企业工作多年,主要负责业务。既然做业务,免不了需要经常外出、跟客户应酬之类的。而且老赵这个高级业务经理岗位,被单位列入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了劳动部门的批准。老赵跟单位就这个不定时工作制还签了补充协议。
但是最近,老赵的单位空降了一个总经理,总经理来到以后就大力整顿公司,发文要求全体人员,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每天都要准时打卡上下班,当然包括老赵在内,而且加班必须报批,否则视为个人行为,属于无效加班。
老赵并没有在意这个总经理颁布的新规定,还是按照以往习惯工作,之后一个月左右,老赵收到单位的警告通知书,说他多次迟到,甚至存在旷工的现象,如果以后还继续迟到旷工,将被开除。
对此,老赵就向新来的总经理提出异议,得到回复是公司统一规定,如再违反就严格按内部的制度处分或者解除。老赵始终不能接受新规定,也没有养成上下班打卡习惯,2个月后,老赵被单位开除。
老赵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表示他不存在迟到、旷工,他的岗位是不定时工作制,得到劳动部门的批准,双方对此还有一个书面约定。老赵主张,因为工作性质,经常需要外出拜访客户、应酬等,如果按照标准工时来执行的话,单位还应该支付他平时晚上和周末的加班费。
那么,如果老赵按照单位的要求上下班打卡,晚上跟客户沟通、应酬,如果确实被查证属实,单位就存在支付加班费的可能性。
所以,很多认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支付加班费,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
不定时工作制本质上就是累计的工作量,大概每天是8个小时左右。因劳动者的工作很难在一段固定的连续时间内完成,往往需要分时段完成的,很可能在早上、下午、晚上、深夜都需要工作。如果员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工作时间客观上确实明显经常性的超过8个小时,那么单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风险就比较大。
当然员工最终能否索赔加班费,还要看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明显超过8个小时的累计工作量,而且这种状态是经常性的,如果有,员工胜诉概率较大。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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