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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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社会保险的受益人虽然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拒绝缴纳,意味着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是其自身的利益。因而从表面上看,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对其自身权益的放弃,对用人单位并无损害,反而因此还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无权利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一方面,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说,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其责任分担机制的一部分,如果不参加社会保险,此后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或者患者疾病,用人单位自身便必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经济责任,这可能远远超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付出的成本。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集中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努力保障每个劳动者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实践中,因劳动者原因而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因为与前一用人单位存在矛盾或者自动离职,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入职的单位没有办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系原单位内退、待岗人员,到新单位就业后不希望原单位知道。
(3)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办理社保后有可能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4)劳动者年龄尚不满18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不能开立社会保险账户。
(5)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认为自己今后必定会重新回到农村,在城市缴纳了养老保险后也不能享受,因此不愿意缴纳。
对于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一方面要注意弄清楚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另一当面要对此制定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以防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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