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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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5月,甲驾驶私家车经过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逆行的乙发生碰撞,致使乙摔倒,头部发生骨折。交警到场后表示,乙系全部责任人。但为了尽快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在认定书上记载,甲负全责,甲为了息事宁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随后,甲将乙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检查,乙某的病情并不严重,只需要休息两周即可,2009年12月,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误工费部分,乙声称要求甲支付自己误工损失15000元人民币,甲则辩称工资收入应该要附带完税证明,否则,具有伪造之嫌,加之乙已经年近65周岁,月薪15000元让人难以相信。
审判结果:法院依据乙提供的由XX咨询公司出具的工资单认定了乙的工资数额并判令甲支付误工费15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误工费怎么界定呢?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是否还有误工损失?
下面为您一一解答: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段时间里,因无法正常从事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从事一定劳动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减少的收入,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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