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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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由于对工伤申请、认定等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再加上受伤之后忙于治疗,还存在部分职工寄希望于自己的公司,想着公司会帮助自己处理工伤事宜,而耽误了工伤申请的规定时间造成受伤之后的所有损失都由自己承担的结果而后悔莫及。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可以看出,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要注意工伤申请的时效性,切莫因时效问题耽误了工伤赔偿,造成不必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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