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分手,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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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力、聘礼、聘彩等。当今社会,在不少地区还存在着结婚时送给对方的聘金、礼金的习俗。有的地方盛行“天价彩礼”之风,造成部分农村家庭因高昂礼金变得一贫如洗。
如果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男方给予女方高价彩礼,但最终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礼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这样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实践中是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
【案例】:甲男与乙女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举办婚礼,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前,甲男经媒人手给乙女下定金6000元,看日子3000元、彩礼36000元,另外甲男购买三金花费10057元(其中扣除甲男戒指款1700元),总合计53357元。乙女出嫁时,娘家陪送冰箱、电视、洗衣机等共计8000元。2010年2月,男女双方发生争吵,女方回娘家至今未归,甲男诉讼至法院,要求乙女返还彩礼。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虽举办了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乙女索要的彩礼应当返还给甲男,而乙女带到甲男家的嫁妆归乙女所有。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成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经在男女生活中消耗。因此,在要求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还有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法院对此抗辩一般不予采信,因为彩礼给付实际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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