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购买别人的犯罪线索,是否存在风险?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刑事拘留后购买别人的犯罪线索,是否存在风险?的观点吧。
笔者最近在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时获知,现在的看守所,很多人在售卖“他人的犯罪线索”,而且价钱也不便宜,有人上当受骗,也有人达到自己从轻处罚的目的。笔者在本文分析一下,购买这些“犯罪线索”,是否有用。
什么是立功?有什么作用?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家看下法条,是不是很吸引,揭发他人犯罪,就有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机会。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很多人做起了这样的买卖。
举个例子,甲因非法集资被刑事拘留,关在同一个仓的乙,向甲出售丙的犯罪线索,售价是20万,甲给了20万后,乙就将丙的犯罪线索告诉甲,甲就去揭发丙的犯罪行为,此时,甲就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了。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购买他人的犯罪线索是否构成立功?
一般来说,“他人的犯罪线索”是怎么来的,一般并不重要,即使是犯罪分子的亲友之前告诉他的,后来再由犯罪分子揭发,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如果已经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买来的呢?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回来的犯罪线索,即使查证了,也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般情况下,比较难证明犯罪线索是如何获取的,司法机关也很难查明线索是不是购买的,这就可能造就一些情形,有些人花钱来降低自己的刑罚。
犯罪分子的亲友,为了让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要立功的话,一定要犯罪分子亲力亲为。
立功线索的查请程序和认定
如果被告在一、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法院审查后认为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或检察院处理。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不能查证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法院可以不等待结果,继续审理原案件。
笔者建议,如果要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还是及早着手,这样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争取从轻或减处罚。
作者 杨恩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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