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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600字)

即答编辑4周前 (04-21)普法百科2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亲,;《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 。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法律行为亲,;《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 。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及合同编的规定,列出能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论述题很急案例分析中设计的法律规定有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及合同编的规定,列出能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麻烦答详细点答到点上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第一,是对结婚的禁止要件的修改。

《民法典》将禁止结婚的条件中原本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删除。

第二,将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

体现在《民法典》第1053条。

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而是作为婚前患病一方的告知义务。

此项修改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 。

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引导公民在结婚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为重大疾病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关于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相关规定。

第三,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0条中的“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经常发生的各种事项;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产生的,夫妻双 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均有权代理他方,无须明示委托。

同时,因日常家事代理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行为合法有效,法律应当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从而类推适用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另外,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约定效力优先。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

第四,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过往法律规定中,仅就离婚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这一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处理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无论双方举债的目的为何,只要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一致,双方均同意举债,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举债时共同签名,也包括举债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追认。

即所谓的“共债共签”。

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包括购买食物、衣物、医疗、子女的教育、正当的保健、娱乐等等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但因各地各家庭生活所需差异巨大,家庭生活需要的内容和消费水平有较大区别,需要法官根据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平及家庭生活状况的影响因素予以确定。

再次,债权人能够举证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考虑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资产用于共同生活或形成共同财产的;二是在举债期间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的;三是在举债期间对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生活经营活动投资,但其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关于上述规则的认定,其意义在于有利于保障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

体现在《民法典》第1073条。

亲子关系的认领是指权利人请求权人某人是该子女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

父亲、母亲或成年子女只要能够提出指认某人是其子女或其本人之生父或生母的证明,便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及非婚生子女均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的认领之诉,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而亲子关系的否认是指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

父亲或母亲只要能提出现存亲子关系中的父亲不是或不可能是该子女的生父的证明或正当理由。

便有权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存在。

在上述两项规定的综合下,成年子女尽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提起否认之诉,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养育其长大的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Zophiel(来自豆瓣)来源:https://www.douban.com/note/780334071/第六,修改完善收养的条件。

本次《民法典》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对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变化。

首先,本次修改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其次,放宽收养的实质要件。

一是取消了不满14周岁的限制,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二是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有名子女亦可收养的规定。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均可作为收养人收养他人子女;三是增加了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额。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再次,修改单身收养的条件。

无论男女,无配偶的单身收养人收养异性,均须达到40周岁以上;最后,提高对收养人的要求。

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在《民法典》第1076条和第1077条规定了登记离婚程序和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主要为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冷静期间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可以有时间冷静思考,提高当事人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尤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冲动型和规避政策型的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实际包含两个期间:一是冷静期,二是领证期。

第一个30日冷静期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对是否自愿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离婚救济问题均须认真考虑,且协商一致并订立了书面离婚协议。

二是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30日后,双方均不反悔。

亦即30日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任何一方君又反悔的权利并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个30日领证期。

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时间。

自30日冷静期满后的第二个30日内,当事人必须在第二个30日内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这些是法律行为吗?嗯,是的2003年5月,甲男与乙女结婚。

2008年8月,甲与刚退休的母亲丁共同设立了一家医药公司,股权结构为甲持股5%,甲母持股95%。

2010年,甲、乙双方在公证处签署了婚内协议,协议核心内容如下:(1)双方在婚后购置的房产(下文简称“房产A”),约定为甲10%,乙90%的按份共有;(2) 甲的公司持股5%部分,约定为甲占4%、乙占1%的份额;(3)若一方在婚期内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

2016年1月1日,丁因车祸去世,去世后发现留有一份遗嘱,内容如下:所有的公司股权由儿子甲继承,为甲的个人财产;另有别墅一座(下文简称“房产B”)留给同居男友戊取得。

但戊与丁在同一车祸中受重伤,昏迷一天之后(2016年1月2日)也去世了。

经查,戊有儿子庚,而丁除了儿子甲外无其他继承人,且遗嘱未有任何无效之事由。

2017年,乙得知甲花了100万元为其情人戌购买房子,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乙对戌提起诉讼请求返还100万元,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财产。

庚在父亲遗物中发现了丁的遗嘱复印件,随即对甲提起了诉讼。

要问啥问题首先这个案件简单说,甲乙双方有协议书,后面有立下遗嘱,按照遗嘱进行分配的,甲违反协议书,那么就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所有庚是可以提起诉求的,法院也会受理的。

关于婚姻和继承的13个法律小知识。

问题一:婚前一方拆迁,一方将拆迁补偿款用于结婚购房,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

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

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问题二:是否可就动迁补偿款的分配订立遗嘱?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般而言,实际生活中,书面遗嘱存在较为广泛且认定起来较为方便。

然而并非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为法律所认可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 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其中,必须注意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无效的; (4)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

遗嘱要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问题三:原私房产权人死亡,未留遗嘱,如何认定现房屋继承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依据下列顺序认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四: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答: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问题五: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答: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问题六: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问题七: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在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为原继承人,原继承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权的标的是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

当数个同一顺序转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由他们共同继承和分割原继承人享有的遗产份额。

因此,可以把转继承看作是原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问题八:什么是代位继承、何时可以代位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故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题九:公房能否作为原承租人遗产? 答:公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该房不应作为原承租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

但是公房的动迁补偿款可以继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问题十: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答: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力份额。

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问题十一: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问题十二:有效遗赠抚养协议与有效遗嘱中内容产生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问题十三: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需注意的是,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当时为准。

若订立遗嘱当时,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其后来行为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遗嘱仍然有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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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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