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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主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

即答编辑2周前 (04-21)普法百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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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给第三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分 如下: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如果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公司债务 三方协议效力1、债务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债权 后的诉讼主体债权 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

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

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

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

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

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

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并存的主债务承担和免责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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