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不具有债务移转从属性(担保物权不包括)
针对担保物权不具有债务移转从属性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担保物权作为物保的区别于人保保证的特性,它具有以下的特征: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
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
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价值性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
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五、优先受偿权(一)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二)实现 1、协议方式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即援用《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诉讼方式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
在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
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担保物权不具有债务移转从属性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法律问题免费咨询,老师微信:Huhusfsf (点击复制微信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