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后的债务偿还顺序(查封的受偿顺序)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查封后的债务偿还顺序的问题带来帮助。
法院执行款的清偿顺序: (1)刑事追缴。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款物应发还给被害人的在执行分配前应当依照被害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直接予以发还。
(2)执行费用。
包括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复印费、差旅费等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工资、福利及“三险”费用。
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应优先予以发还。
被执行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应优先偿还。
(4)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基于所有权享有的优先权。
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财产,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产权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并处理该财产,财产的变价款应优先支付给第三人。
(6)工程款。
被执行人未支付约定的建筑工程款,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以物抵债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
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利的。
对该财产变现所得可优先受偿。
(8)税款。
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9)一般债权。
《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0)罚款。
被执行人既有民事债权,又有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罚款、罚金等按照执行依据生效的时间顺序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 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分析: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
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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