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参与分配(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参与分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当然需要,股东没有出资到位,但已经认缴了。
如果债权人要求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未出 时资股东要就未到位金额承担责任的。
我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了债权人要求偿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股东的未实缴金额,而不受协议或者章程的认缴期限的限制。
因为协议和章程主要约束股东和企业内部,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发起人)还是得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也就说只要是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即使未到期,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
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无论该部分认缴出资是否到期。
小编补充:公司注册登记时,既要登记认缴出资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即实缴额。
为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只需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就是说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
公司的注册登记从以前的“实缴登记制”变为了现在的“认缴登记制”;公司也从实缴资本到位才能设立变成了现在的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理程序抽逃出资,构成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于此情形,股东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向公司补足缴纳。
在股东构成瑕疵出资情形下,股东实际上对公司负有违约债务,如公司对外负债,按照债务代位承担理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公司股东存在较大比例、较长期限的认缴资本,而公司经营长期不善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股东仍利用公司对外经营对债权人负债或者明知公司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恶意延长认缴期限的,可以通过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要遵守的义务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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