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2024婚姻土地纠纷案例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婚姻土地纠纷案例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律律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在马锡五到华池县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个女青年拦路告状。

马锡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原来,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捧儿)。

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到1942年胖儿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

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与张家退了亲,准备将胖儿卖给庆阳的财主朱寿昌。

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二十多人,深夜从封家将胖儿抢回与张柏成婚。

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胖儿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

张家不服,胖儿也不服,便拦路告了状。

马锡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胖儿的态度,胖儿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

马锡五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

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

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胖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

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

  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我国体现就是证据标准问题。

  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分析: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

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

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

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

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

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

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

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

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因其在法律上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解决条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 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农村分户并不代表着拆迁的时候就可以按两户分钱,至于分不分户,肯定只要 部门拆迁就一定有补偿的。

但是,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只是在于领取补偿款的时候比较方便。

房屋拆迁首先要区分房屋的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城市国有土地征收适用法是国务院590号令和各地人民 制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该法,住房征收补偿是住房所有者的补偿配置,与一些户籍没有直接关系,但实际居住者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和无住房家庭,在住房征收中可以根据各地 的政策申请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征收配置。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 根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由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征收补偿,与本村户籍有关,赔偿不赔偿房屋土地。

因为土地是集体的,所以在地面上的建筑成本被评价为住宅所有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户籍的村民可以分配住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有多大有关,但每户只能分配住宅基地,有单独户籍的家庭是否可以分配住宅基地,由村委会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村集体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助金和补助金的,应当根据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助金。

家庭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立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儿女分家后征地补尝款有什么原则?老人有什么待遇?在农村分户并不代表着拆迁的时候就可以按两户分钱,至于分不分户,肯定只要 部门拆迁就一定有补偿的。

但是,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只是在于领取补偿款的时候比较方便。

房屋拆迁首先要区分房屋的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城市国有土地征收适用法是国务院590号令和各地人民 制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该法,住房征收补偿是住房所有者的补偿配置,与一些户籍没有直接关系,但实际居住者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和无住房家庭,在住房征收中可以根据各地 的政策申请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征收配置。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 根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由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征收补偿,与本村户籍有关,赔偿不赔偿房屋土地。

因为土地是集体的,所以在地面上的建筑成本被评价为住宅所有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户籍的村民可以分配住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有多大有关,但每户只能分配住宅基地,有单独户籍的家庭是否可以分配住宅基地,由村委会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村集体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助金和补助金的,应当根据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助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 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 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分为三类:1、按月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

2、按年: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

3、按档次缴费: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

我说的是分家后,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补款的分配原则和老人应有的待遇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应当赔偿所占承包土地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支付)、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所占承包土地附属设施配房的补偿费。

至于分不分户,肯定只要 部门拆迁就一定有补偿的。

但是,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只是在于领取补偿款的时候比较方便。

房屋拆迁首先要区分房屋的土地性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专家你好!我说的是农村80年代土地承包责任田被征收后发给的补款在家庭分家后应怎样分配。

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根据现行的中央政策,承包土地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其本质是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即无地人口在无地分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之间进行调剂。

依此政策的精神,现有的家庭成员(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属承包人,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没有分得土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如果已经分得土地的,原籍的土地应当收回,因此,原则上,现有家庭成员应当平均分配。

可以按两户分钱,至于分不分户,肯定只要 部门就一定有补偿的。

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只是在于领取补偿款的时候比较方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农户自愿 或者继承。

若当初土地承包权属于个人或者家庭共有,则补款应该按照家庭分配的方式分发。

如果在家庭分家后,补款已经发放,则由家庭共同商议分配方案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可以依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劳动力贡献、财产贡献和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协商。

最终,需要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供双方留存备查。

如果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以上就是律律关于婚姻土地纠纷案例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法律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法律问题免费咨询,老师微信Huhusfsf (点击复制微信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819352.html

“2024婚姻土地纠纷案例” 的相关文章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买卖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房屋的产权就发生转移。而有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网友咨询: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律师解答:有效的。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男女之间建立婚姻关系是否无效,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认定才行,且通常有权认定婚姻无效的只有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一旦男女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无效之后,则会产生一些后果。网友咨询: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董建春律师解答:一、婚姻自始无效(指婚姻在...

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应如何认定

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应如何认定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网友咨询:  关于公司股东身份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1、工商登记查询。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

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在意外事件中,交通事故的占比是最大的,每年有很多人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悲痛。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赔偿,那么意外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呢?网友咨询: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晓是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解答: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

工伤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

工伤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

对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即当事人对于认定的结果不服,而此时自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来进行救济,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网友咨询:工伤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赵明律师解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确定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市...

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一、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的,则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偿还借款,偿还之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一般担保的保证人,需要债权人先就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在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也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