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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纠纷非法拘禁案例

即答编辑1周前 (05-01)普法百科2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婚姻纠纷非法拘禁案例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律律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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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重庆一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当时有效,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明白事件真相之后,可以对婚姻进行撤销。

被威胁结婚重庆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其男友,但是在两人相处的过程中经常吵架,她果断与男友分手。

但是该男友却不甘心屡次骚扰这名女子,最后以自杀威胁结婚,女子只能和他去登记结婚。

结婚之后两人并没有在一起生活,最后女子向法院进行起诉,在法院审理明认为女子确实是被胁迫一方,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进行撤销。

威胁逼迫结婚并不幸福像这名女子被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并没有真实存在的意义。

虽然当时是有效的,但是两个人在一起生活是非常不幸的。

如果被逼迫结婚并没有结婚的意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像这样连自己生命都不珍惜的男人是不值得依靠的,连自己的命都不顾及,那他以后会做出更加出格的事情。

还是应该当即判断不应该和他结婚,不能为了满足他的无理要求而妥协,应该有自己坚定的想法。

婚姻是自由的婚姻是有选择自由的,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威胁逼迫另一方结婚。

因为威胁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违背了法律中对婚姻的要求。

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还是应该果断的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提出自己在这段婚姻中是被胁迫方,这样也可以在调查清楚之后撤销其婚姻关系。

以免造成一辈子无法挽回的后果。

想要结婚想要婚姻幸福就应该两情相悦,选择愿意和自己在一起的人,这样一辈子才会幸福。

不应该胁迫对方,强求的婚姻是不幸福的,也是不自由的,也是不被祝福的。

这段婚姻存在的价值也就没有了,所以要选择婚姻自由。

重庆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自然是不作数的!之所以不作数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是本着自愿的原则走入婚姻,如果婚姻因一方胁迫而缔结,那么,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可以撤销!黄女士虽然和相亲对象结了婚,但是这段婚姻是对方以自杀相逼才缔结的,黄女士结婚之后并未和丈夫住在一起,也没有建立起感情,介于此,黄女士觉得这段婚姻是无效的,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在调查时发现黄女士所说全部都是事实,介于两个人结婚时一方并非自愿,而且另一方有冲动荒唐之举,法院最终判决这段婚姻无效!黄女士终于解脱了,她此次是撤销婚姻,不是离婚,对于黄女士而言也是莫大的安慰,起码她没有因为一念之差而成为二婚女人!法院撤销了她的婚姻,对她而言无疑是一次新生。

原则和底线重庆黄女士虽然已经通过法律撤销了无效婚姻,但是,黄女士若是当初能够坚持自己的原则和底线,面对对方自杀威胁不妥协,那么,也就没有后续的这些烦心事!在爱情和婚姻当中,坚持原则和底线很重要,唯有坚持原则和底线,才能拒绝孽缘,迎来自己真正的缘分!黄女士虽然最终结果是好的,但是,因为她当初的妥协,到底是浪费了自己的宝贵时间!自愿婚姻大事,除非完全自愿,婚姻不会作数!因此,走进婚姻的时候切记不要因为条件、父母逼迫或者对方逼迫而进入婚姻!婚姻是大事不是儿戏,一定要想清楚想明白再走入婚姻!重庆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这样的婚姻不作数!。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纠纷非法拘禁案例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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