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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纠纷案例评析题及答案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婚姻纠纷案例评析题及答案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那么,小美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单项选择题 1.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 调解 B. 宣布婚姻无效 C. 离婚 D. 撤销结婚登记 答案:C 解析:除非一方当事人死亡,取得离婚证明的法律文书,始得解除夫妻关系。

2. 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A. 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 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 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答案:A 解析:这涉及共有财产的转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quot;财产分割意见"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医疗费仍是个人财产。

3. 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A. 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 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 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 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由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感情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契裂,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但要分清责任和做好有关工作。

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

经调解和好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4.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机,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5.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多项选择题 1.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

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

因滑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 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 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 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答案:CD 解析:见《继承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87条。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会有下列哪些后果? A. 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人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 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 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答案:ABD 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

该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发关系自行恢复。

3. 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抚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

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

下列有关失某遗产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 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应由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 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不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4. 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

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第60条。

5. 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

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 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 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 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另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案例分析  年逾70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四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经查:张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大儿子)。

小女儿在其3岁时,被张某和前妻共同送给邻居王某夫妇收养;小儿子是张某与李某再婚时,李某带来的孩子(当时3岁),随母亲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在一起。

  法庭审理时,大儿子拿出5年前自己与张某达成的协议:自己放弃继承张某的房屋,同时,不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

因此,大儿子表示不愿意赡养父亲。

小儿子认为自己是继子,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况且自己的生母早已去世,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继父。

大女儿认为:自己已出嫁外村,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

小女儿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生父张某。

  问:针对四个子女的辩解,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如何判决?理由及依据是什么?  原告:孙某,男,55岁,原住台湾省高雄市。

现住广东佛山市。

  被告:金某,女,31岁,广东佛山市个体户,现住佛山市某区。

  原告孙某于1998年1月,从台湾回到广东探亲,3月15日在佛山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金某,双方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原告于登记结婚当天从银行取出自己的1.1万元美金交给被告,表示让她去购置一套住房用于新婚居住。

不久,金某购得“富达花园”内一套两居室住房,房屋价值98098元。

1998年9月,发放的产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

另外,原告送给被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3枚。

婚后双方还共同购置了25寸彩电一台,组合柜一套。

婚后夫妻感情尚好。

在孙某生病期间,金某陪孙某去医院看病,照料孙某。

孙某于同年5月底返回台湾。

1998年11月中旬,孙某从台湾来佛山。

几年共同生活期间,孙某发现金某由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对自己冷淡,后发现金某已另有新欢,且与第三者多次通奸。

2001年5月,金某与第三者通奸导致怀孕,且自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孙某得知,遂于2001年6月向佛山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且私下换了防盗门,不允许金某回家,要求金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主张将两居室商品房、全部金首饰判归自己所有。

  被告金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没有理由,自己在原告生病期间,曾对原告尽过做妻子的义务。

而且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主张“富达花园”商品房一套是孙某赠送给我的结婚纪念品,应当归我所有;金首饰是孙某婚前送给我的见面礼,也应当归我所有。

同时,认为是由于孙某婚后劝自己辞去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自己没有住房,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要求孙某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经法院查明,登记结婚后,孙某的确出资1.1万美金购买商品房,购房的目的用于婚后共同居住。

于1998年6月,孙某劝金某辞去正式工作去做生意,8月中旬金某辞职去商场租柜台做成衣买卖。

1999年12月,商场收回出租的铺面,金某失去了生活来源,住房也有困难,现住在其兄家中。

有证据证明金某确有通奸行为。

金首饰是孙某于婚前赠送给金某的。

  问:  1、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孙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如果法院立案,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3、 两居室的商品房应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如果你是法官,对房屋将如何判决?  4、 金首饰应判归哪一方所有?  5、 被告是否应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的生活帮助费用?  王天宁(男)与孔筱菊(女)婚后育有五个孩子,1998年房改时,他们以1万元买下所居住的H市G区两居室房子。

2001年1月孔筱菊去世。

大儿子 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4月病故。

2001年5月,王天宁与江莎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

居住于王天宁在H市G区的房子内。

  对于父亲王天宁再婚之事,子女们非常不满。

2001年底,王天宁的二儿子和女儿们以“ 的12岁儿子没有父亲无人照顾、上学近”等理由将其送至祖父王天宁处生活。

2002年春节,儿女们与父亲王天宁的矛盾激化。

儿女们扬言要继承母亲的房产,双方时有口角。

2002年5月,已经患癌症的王天宁,将 的儿子送至其外祖父母处,瞒着儿女与江莎卖了H市G区的房子(12万元),并另买J区住房居住(10万元)。

2002年8月,4个儿女找到了父亲与继母的新住所。

2002年9月,儿女们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庭审中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解决:  1、儿女们提出母亲的遗产就是房产,继承意味着可以进来居住。

你认为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2、母亲去世儿女是否可以马上要求继承?对分割遗产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3、现在原房子已经被卖,如何确定母亲的遗产?  4、双方都认可王天宁除了J区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事实,儿女们如何得到遗产?  四、韩某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

1982年韩某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韩冬。

1993年2月,韩冬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韩某同住之志,于是韩某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韩冬归家探父,但韩冬音信不回。

韩某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

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韩某与村民李大勇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大勇负责韩某的生养死葬,在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大勇所有。

l995年7月,韩某病危,觉得自己那么岁财产都归了李大勇有点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给他留些财产。

韩某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山。

同年8月1日,韩某谢世,李大勇依约处理了韩某的丧事。

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遗赠,此时,韩冬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五、1995年,王怀安夫妇与邻村的陈礼达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小明(4岁)送给陈礼达夫妇收养。

王小明被收养后,改名陈小明,受到养父母一家的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来往。

2003年,陈小明因为逃学,受到养父母责备,他不服气,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礼达一气之下打了他一个耳光,陈小明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

陈礼达几次到王家找陈小明,要他回家,陈小明坚决不回家,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

两个月后,王怀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礼达夫妇反对。

经邻居调解,陈礼达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怀安夫妇补偿他们8年间支付的抚育费共15000元。

王怀安夫妇却认为解除收养是因为陈家有虐待陈小明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

双方争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王怀安夫妇是否应补偿陈礼达夫妇抚育费?(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六、胡卫与刘英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6岁。

胡卫夫妻性格爱好差距较大,加之胡卫在外边做生意,很少顾家,双方经常闹矛盾。

胡卫在外面包了“二奶”,并向刘英施加压力,逼其同意离婚。

刘英坚决不同意离婚。

2004年1月胡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英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英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刘英提出要求胡卫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刘英直接抚养,胡卫可以定期探望儿子。

刘英为报复胡卫,拒绝胡卫探望儿子,并几次将儿子转移到朋友家里躲避胡卫探望。

胡卫非常气愤。

离婚后,刘英又发现,胡卫在离婚前将一部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了“二奶”名下,刘英打算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刘英要求胡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刘英拒不履行胡卫探望儿子的判决,胡卫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怎样强制执行?(3)刘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

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

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

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

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

领取了结婚证。

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

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八、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

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

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

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

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

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

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九、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作买卖。

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

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

法院于1998年8月宣告二人死亡。

崔晓生、刘莲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

2000年崔京的祖父母年老无力抚养崔京,决定送养崔京。

2000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于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收养登记。

2001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收养条件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万玉山夫妇与崔京的收养关系无效。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4)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十、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

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

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十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

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 刘季南。

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

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

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十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

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年赵玉芬再婚。

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

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

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

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

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

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全国2013年1月自考真题: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   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   A.德国   B.美国   C.日本   D.法国   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C.患者所在单位   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

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

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予以抵偿   B.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C.如结婚不满8年的可以酌情予以抵偿   D.不予抵偿   9.甲于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2010年,甲乙离婚。

离婚时,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主要由甲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

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错误的一项是   A.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   B.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李某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12.“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此话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   1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4.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本人的护照   D.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介绍信 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离婚案件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

2011年底,被告徐某未征得原告钟某同意拿了原告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1万元的价格 给不知情的金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原告钟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原告钟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易平和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由于刘妮的疏忽,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易平因此责怪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导致孩子死亡,打算与刘妮离婚。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B.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刘妮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所生,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18.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一般包括   A.亲属的种类   B.近亲属的范围   C.亲系   D.亲等及其计算   19.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   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20.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准备结婚,乙主张在日本结婚,甲打算带着乙回中国结婚,只要他们的婚姻   A.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均有效   B.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均有效   C.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D.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均有效   2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

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

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2.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   C.一方在事故中受伤获得的赔偿金   D.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 费   23.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有   A.表舅与表外甥女   B.堂叔与堂侄女   C.养兄与养妹   D.继兄与继妹   24.2003年5月周某(男)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5年10月周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

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负责照料儿子及周某的生活。

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

夏某提出了下列主张,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的有   A.夏某因抚育儿子、照顾周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周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夏某进行赔偿   D.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夏某赔礼道歉   25.周某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其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约定5年后归还。

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

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理   A.如林某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不论林某是否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C.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约定为周某的债务,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表婚   27.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8.姻亲   29.早期型的婚约   30.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32.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原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

被告丁先生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却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

被告还认为,郊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婚前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也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因此这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原告陈女士提出,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自己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请问: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理?   35.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

李先生诉称,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结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不可能是他的女儿,他请求确认自己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复自己,由于她原来在外地工作,公公婆婆帮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较紧张。

公公婆婆重男轻女,对她生女孩也不满意。

  荆女士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

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

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

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

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

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

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被告李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当初结婚时双方有口头协议,李先生帮助荆女士调到北京工作,解决北京户口,作为报答,荆女士放弃对房屋的权利。

现在荆女士不应再主张分割该房屋所有权。

  请问:对孩子的抚养和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纠纷案例评析题及答案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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