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地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地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白白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财产纠纷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2、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财产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处理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起诉离婚,首先到你 户口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法院立案庭立案,提交 离婚起诉书 。
这两点都见下面具体的规定。
2、诉讼离婚一定是先调解再判决,所以不能缺席审判。
不过法院会发传票给他的,你需要向法院提供他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果没有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也不会受理你的案件。
超过两年,没有任何音讯的(包括亲戚朋友都没有他的音讯),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下落不明,再申请缺席判决。
3、法院的收费是50-300不等,财产分割涉及20万以上,还要加收。
具体见下面规定。
诉讼费用也是先调解再判决。
一般是双方分摊或者由拿到财产特别多的一方,或者有重大过错方负责。
4、一审一般是6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15个月。
对方上诉的话,一般三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另外,如果有财产分割、小孩等问题的话,最好找律师。
找律师的费用比较难确定,一般也是根据争议财产的多少来定。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肩颈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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