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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婚姻法第39条财产分割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婚姻法第39条财产分割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律律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离婚怎样分割财产1、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具体如下:(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

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

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如下:(一)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二)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四)彩礼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五)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 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 份额和 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六)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夫妻双方可以就是否将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给未入伙一方进行协商。

此种情形需要分情况讨论:1)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 给对方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 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 ,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 ,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也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七)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房屋的归属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贷款买房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一)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二)遗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四)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十五)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十六)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七)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这样分的:1、对于个人财产部分,在离婚时,个人财产应当直接归夫妻一方所有,不用再额外分割;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首先由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协商不成的,夫妻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包括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如何承担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等。

由于亲子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还可以约定非直接照顾者探望子女权利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时间。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一)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

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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