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小孩抚养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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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女方交的抚养费后来不给的,可以要求支付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可以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我不想给抚养费,可以吗不可以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我有两个孩子,有一个大的是我前妻生的,小的是现在这个老婆生的,大的十六岁,小的七岁,她现在起诉要和我离婚,我可不可以不出小的扶养费不可以呢也是需要出抚养费的如果扶养权判给他了,她说的扶养费2000。
我可不可以争取到扶养权,我扶养,她不用出扶养费我可不可以争取到扶养权已经判决了吗?没有,她觉的她说的扶养费太高,我想自己养,不用他出扶养费可不可以这个您和对方协商的结果如何呢?抚养权是可以协商的没起诉之前,她在微信上说,她想离婚,我同意她可以自己养不用我出扶养费,现在去起诉我又要我出,我可不可以截图给法院看,能不能作为证据这个同意行为是无效的,父母对孩子是由法律规定需要抚养的抚养费多少是可以协商的如果对方不找您要抚养费也是可以的。
亲,!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乙死后,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通常,法律对于虚假结婚、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个人在结婚时隐瞒了已婚状况,或者使用虚假证件或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2)乙死后,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如果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有效婚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通常会成为乙的合法继承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合法配偶通常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也可能自动继承一部分或全部的遗产。
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例如婚姻是否有效、是否有立遗嘱等等,最好还是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来了解具体的继承权益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的复杂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
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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