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花花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1甲可以找乙或者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所以乙应该合理处置甲的财产,但是乙在处理中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丙属于恶意占有,所以该买卖行为不成立,甲可以对丙主张要回电脑2因为乙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得到甲的确认该行为才有效,所以甲在除斥期间内享有否认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
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解析: 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三项。
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对于李大军生前的遗嘱,由于继承人李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所以对于遗嘱的内容仍按法定继承处理2、本案中交代了意思李大军有四个子女,甲、丁先于李大军死亡,发生代位继承,但只交到了甲有孩子,所以甲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3、继承法规定了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影响她的孩子的代位继承所以,李大军的12万的房产和12万的存款,按法定继承的方式,有乙、丙、甲的孩子、孙氏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李二军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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