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泰州假离婚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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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离婚变真离婚的情况下,不能改变已经离婚的事实,但是可以争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即使当时是被骗才自愿离婚的,之后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使离婚登记归于无效。
但是,如果当时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非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来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三年后财产分割还受理吗?离婚协议三年后财产分割还受理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2、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当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诉讼时效是多久?离婚协议诉讼时效是一年。
协议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时效的问题。
只有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也即为撤销权的行使,这个时效为一年。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一年。
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对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则宣告结束,双方应承担离婚后的后果,想要继续夫妻关系的,可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后总共有三份判决书,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人民法院各执一份,这三份判决书格式内容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之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分析:民事判决书(2011)XX初字第xxx号原告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被告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XXX,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XXXX第三人述称:XXXX。
经审理查明:XXXX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
据此适用《民法典》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XXX与XXX离婚;第三人XXX返还XXX彩礼人民币XX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XX、X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时间)书记员:XXX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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