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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复杂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离婚复杂财产分割纠纷律师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花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分析: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1、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

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

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一定额度(一般是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

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2、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

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

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1,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

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多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

如果争议财产超过了一定额度(一般呢是十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

2,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

为了鼓励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呢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到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回报,目前一般在10-30%左右。

离婚一定要请律师吗起诉离婚,聘请律师不是法院受理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完全可以独立参与诉讼过程,诉请准许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判决子女抚养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参与权,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也就是说,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享有自 ,决定是否聘请律师。

如果当事人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事实清楚,举证简便,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计算答疑网友提问: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呢?律师回答: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恒略律师【离婚诉讼实务技巧大全】〖第一部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提示〗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方便快捷又节省费用。

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写好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离婚争议,男女双方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因此会到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部分: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提示〗以上是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基本依据,提醒您,不是一出现以上情形就是感情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第三部分:诉讼阶段基本技巧〗立案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最好附上财产清单。

起诉状可套用固定的格式,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书写也可自行利用网络搜索学习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 、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深感委屈,满腹怨言,在书写起诉状时大倒苦水,洋洋洒洒几千字,不断重复罗嗦,恨不得把所有委屈都写在诉状上,法官可以体谅这种心情,但是这样写是没有必要的。

在正文里,只要简要扼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诉苦不要泛滥,描述不要太多,否则说理不明,层次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适得其反。

〖提示〗离婚纠纷和财产争议一般是一并处理,法院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

建议原告不要为了减少诉讼费而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否则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管辖问题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定期限根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5、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6、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四、诉讼费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的50%。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五、证据问题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明其诉讼请求,起诉之前搜集足够的证据是官司胜诉的关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

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人民法院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要注意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2、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权益。

〖提示〗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诉讼经验,所以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

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六、孩子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大部分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工作状况、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充分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提示〗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以上几个原则外,当事人还要多方搜集证据,尽量让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夫妻离婚,孩子是无奈和被动的,也是最容易受伤害的,所以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不要在孩子面前恶言相向,不要在孩子面前大打出手,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离婚以后仍然是孩子的至亲,要履行双方抚养义务,要充分保护子女的利益,要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千万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牺牲孩子美好的前途。

   七、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婚姻法相关解释中已有表述。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提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八、债务承担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改变。

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已经离婚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向对方追偿。

九、赔偿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权。

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此类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

〖提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搜集相关证据。

比如,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中,一方对另一方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 记录或派出所笔录、居委会的证言、病历、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第四部分:了解诉讼基本阶段〗 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 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

打离婚官司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打离婚官司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

调解达成协议后,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打离婚官司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均是北京口碑良好的、擅长离婚的律师事务所。

1、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较为擅长离婚案件。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所成立于一九 四月十五日,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自其成立以来,君合即致力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其在中国律师业重建和发展过程中的先锋作用为业内所共知。

君合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大连、海口、香港、硅谷和纽约设有分支机构。

君合现有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六百余名,工作语言有中文(包括普通话、上海话、粤语)、英文、日文、韩文等。

全所范围内一体化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一流的通讯设施,更从硬件上保证了君合可及时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君合在以其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获得客户高度赞誉的同时,还获得了国内外专业机构的认可和奖励。

2、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金杜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

秉承创始合伙人不断创新及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金杜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规模最大并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1000余名律师、代理人及专业人员,全球就职员工超过5000余名,为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3、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大。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在中国大陆拥有39家办公室,在纽约、伦敦、米兰等36个海外城市设有办公室,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盈科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吸引了大批全球知名大学和研究结构的各类专业律师精英和法律专家的合作加盟。

作为一家具有全球法律服务能力的商务型律师事务所,盈科积极融入世界,构建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并十分注重增进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

4、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服务全面,口碑较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1995年更名为德恒,2011年定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拥有分支机构30个,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为中国最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5、海问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在离婚案件上具有明显优势,其创立于1992年5月,是一家领先的合伙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海问在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为人称道的经验与专长。

基于其在诸多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和涉及跨境的交易中所体现出的创造性和专业经验,海问已成为一家在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最受欢迎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复杂财产分割纠纷律师的相关讲解,遇到法律问题不去面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最终所带来的困扰是难以逆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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