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取保侯审?取保候审怎么适用?
一、概念及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禁止性规定:《高检规则》第84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
1.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
(2)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取保候审的执行权;
(4)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取保候审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3)案件进入不同的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对于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如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方式
4.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1)必须遵守的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检法机关可责令遵守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被取保人违反义务或者犯罪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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