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对父母留下的老宅拆迁补偿利益有继承权吗?
若争议的标的物还未实际取得,鉴于标的物还未确定,法院一般会以裁定方式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待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利益实现之后再行主张。这是因为利益还未实现,诉讼中被列的被告实际还未获得相应利益,法院无法判决由其返还或者确认房屋产权份额归属问题。
一、案情介绍
阿红与阿辉系兄妹关系,父母为老黄和老陈。1995年阿红出嫁,1997年1月老黄、老陈及阿红三人申请建房,经政府批准,在村集体土地境内建造楼房一幢。同年8月阿红户口迁往其夫家。2008年老黄就所建的楼房领取了房产证,所载面积为183.6平方米。老陈于2003年死亡,老黄于2014年7月19日死亡。
2014年7月26日阿辉的妻子以阿辉的名义与区搬迁建设指挥部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上载明的被搬迁人为老黄和阿辉;在被搬迁房屋情况项下,载明的搬迁楼房的合法面积为162.02平方米,其他合法面积为25.87平方米,其他面积为69.77平方米;在安置面积情况项下,载明该户安置人口为农业人口1人,非农业人口3人,照顾1人。
该户安置面积190平方米,安置依据为在册人口;在支付搬迁补偿、补助费项下,载明为被搬迁房屋的建安成新价补偿,装饰装潢补偿,附属设施、设备、树木等补偿,搬迁费补助,按期搬迁奖励,过渡补助费,综合补助,增补共计428000元。
安置协议签订后不久,协议项下的房屋、附属设施等被拆除。到目前为止,阿辉尚未领取过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补偿款,区搬迁建设指挥部也未交付安置房。
阿辉以阿红系出嫁女儿为由,拒不让其享受相关待遇。于是阿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补偿款214000元,并享受安置面积50%的待遇。
二、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享有权利的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所有的行为,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遗留有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分家析产则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本案讼争的分割补偿款及安置房,目前仍属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债权,对于拆迁后如何安置、安置地点、面积等仍事项未最终确定,安置利益尚未固化,且该利益属于不可分之债,阿红目前主张权利的条件尚不成就。
法院认为,如阿红认为权益受到损害,或双方认为对被拆迁房屋等财产贡献大可多分享安置利益,可待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利益实现后另行主张。为此,法院裁定如下:驳回阿红对阿辉的起诉。
三、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即便女儿外嫁出去,仍然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不能因女方出嫁就剥夺了女方的继承权。
在处理因拆迁所产生的补偿待遇时,需要明确这几个问题:
1、待拆迁的房屋有没有拆除。若还未拆除,可以对原老宅的份额主张相应的继承份额。若已经拆除,则只能对拆除后一方实际所得到的拆迁利益进行主张,例如已经实际到手的拆迁补偿款、已经确定的具体位置坐落的房屋。
2、若争议的标的物还未实际取得,鉴于标的物还未确定,法院一般会以裁定方式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待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利益实现之后再行主张。这是因为利益还未实现,诉讼中被列的被告实际还未获得相应利益,法院无法判决由其返还或者确认房屋产权份额归属问题。
3、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份额的确认问题,可能需要同时处理两个问题:其一是原老宅的分家析产问题,根据各自对原老宅的贡献大小来确定份额;其二,在确认了被继承人对老宅的份额问题之后,然后再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最后,法定继承纠纷中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亲属关系。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中,法律要求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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