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导致楼下邻居房屋受损,该如何主张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案情介绍
阿浩系阳光花园2幢301室的业主,阿丽系阳光花园2幢401室业主,这两套房屋都是由东方房产公司于2018年7月向业主交付的,东方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
2018年11月,阿浩开始装修阳光花园2幢301室房屋,至今未装修完毕。2020年4月24日,阿浩查看房屋时发现其房屋内充满了异臭味,天花板发霉。经与物业公司联系查看401室房屋,发现401室厨房下水管道三通盖脱落在地上,生活污水积满厨房间。此后,阿浩多次联系阿丽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均未能妥善解决。为此,阿浩向法院提了诉讼。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阿浩的申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阳光花园2幢301室房屋因浸水浸泡受损维修造价进行鉴定。检测机构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报告书,确定案涉工程鉴定成本造价为2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阳光花园2幢401室厨房下水管道三通盖脱落致生活污水积满厨房间,进而渗透至楼下导致阿浩的301室房屋浸水浸泡受损,阿浩有权要求侵权人即阿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阿丽应赔偿阿浩因漏水产生的损失2万元。
关于阿浩主张的租房损失,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法院难予支持。关于阿浩主张的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阿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虽然阿丽收房后将一把房屋钥匙放在物业,但双方未签订托管协议,物业对房屋内部并无管理义务,阿浩的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阿浩301室房屋浸水浸泡受损,系阿丽所有的阳光花园2幢401室厨房下水管道三通盖脱落致生活污水积满厨房间,进而渗透至楼下导致的,因此,阿浩有权要求阿丽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损失的确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损失为2万元。虽然阿丽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且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所以该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损失金额为2万元,但是鉴定费用达到了5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责任方阿丽全额承担该鉴定费。为此,本律师建议,如果因自己未尽到房屋的管理义务导致他人房屋受损的,能友好协商解决最好。如果协商解决不成,那么高额的鉴定费也会承担责任方的负担。
但是反过来讲,如果损失已经发生,但是受损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那么本律师也建议,为了公平起见,通过法院选定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损害修复成本鉴定,对双方而言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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