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员工签字来规避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可行吗?
员工称其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公司称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落款处的员工签名经司法鉴定并非员工本人所签,故法院认定员工与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案情介绍
小侯于2020年5月21日入职蓝天公司处从事技术员工作,蓝天公司没有给小侯缴纳社会保险费。小侯在该公司工作直至2021年1月23日,后再未回该公司上班。
2021年2月1日,小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后该仲裁委以已超审理时限且小侯不同意继续审理为由决定终结案件审理。小侯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本院。
在一审审理中,公司提供了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1份,证明其与小侯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原告双倍工资。经质证,小侯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就此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是否系小侯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7月18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该署期“2020.6.11”的《劳动合同》中落款乙方签名的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为此,小侯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系虚假证据,落款处的员工签名系被告伪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并非其伪造,对落款处的员工签名不清楚,其并未见到签名的具体过程,亦无法就此举证签订过程,其看见劳动合同时就已经签好了。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小侯称其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则称与小侯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日期为“2020.6.11”的劳动合同1份,但该份劳动合同落款处的员工签名经司法鉴定并非小侯本人所签,故认定小侯与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小侯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三、律师说法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实务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金,采取以伪造员工签名的方式来伪造证据。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对笔迹不同的辩解意见是“其对落款处的员工签名不清楚,其并未见到签名的具体过程,亦无法就此举证签订过程,其看见劳动合同时就已经签好了”。这种辩解在实务中也是存在的,即夫妻一方帮另一方代签合同,或者同事之间代签合同,也都是有可能的。
但是,如果员工一旦否认并且申请司法鉴定的话,这个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属于一方恶意伪造证据,鉴于伪造证据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伪造证据一方会被处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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