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后出借给朋友,算民间借贷吗?
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因此,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基本案情
张三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将该卡转借给李四使用,共计透支消费105296元,张三已于2020年3月2日还清信用卡欠款。2020年3月2日,李四向张三出具欠条,确认李四尚欠张三105296元,并出具还款计划书。后李四还款15296元,尚欠90000元至今未还。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支付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二、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三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四使用,其向李四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张三的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因此,张三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李四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张三和李四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鉴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李四应当向张三返还剩余9万元。但张三要求李四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但李四占有张三资金对张三资金产生占用损失,法院酌定支持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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