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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鉴定前,我被单位停缴了社保,该如何维权?

即答编辑8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75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停缴社保的,劳动者维权可能需要走三个流程。第一个流程,即第一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第二个流程,即对于劳动仲裁不予理涉的项目在裁决生效后向社保经办机构自行申报赔付;第三个流程,对于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赔付本应当赔付的部分,提起第二次劳动仲裁。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日,小鹏来了一家公司工作。直到2016年7月,公司才开始为小鹏缴纳社保。2017年11月7日,小鹏不慎在工作中受伤。但是受伤之后的30天内,公司并未帮小鹏申请认定工伤,仅向小鹏支付了2万元的医药费。

不知为何,从2018年4月起,公司便不再给小鹏缴纳社保,还单方解除了与小鹏的劳动合同,给小鹏办理了社会保险退工手续。而此时,小鹏还并未拿到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2018年6月7日,小鹏自己去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成功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小鹏的致残等级为十级。

2019年1月23日,小鹏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的审理,确认公司与小鹏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裁决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5706.64元,并支付小鹏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679.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住院护理费3812元,但对小鹏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鉴于公司已为小鹏参加工伤保险,在本案中便不予理涉,告知小鹏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处理。

上述裁决生效后,小鹏去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只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55.20元,其他三项并未成功领取到。

2019年4月24日,公司被告知公司,因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距发生工伤之日起已超过30日,所以小鹏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所有医药费等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另外,鉴于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单方面与小鹏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小鹏此次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2018年6月11日以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为主张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工伤待遇项目,2019年4月30日,小鹏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83585.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2622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

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小鹏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6997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所以公司还应支付小鹏工伤保险待遇差额80393.23元。

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法院认为

(一)为何第一次劳动仲裁不处理社保基金赔付项目?

小鹏受伤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致残待遇。小鹏曾在第一个劳动仲裁案件中向公司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考虑到因公司为小鹏参加了工伤保险,故仲裁委对上述请求未予理涉,并告知小鹏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处理。

(二)为何可以就同一仲裁请求提起第二次劳动仲裁?

小鹏申报后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55.20元,同时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告知因公司原因,小鹏的其他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此,第一起仲裁案件对小鹏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未作处理,现小鹏就未受偿部分向公司主张权利,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为何公司要承担未按期申报工伤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小鹏主张的2018年6月7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因公司未在小鹏受伤后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小鹏个人提交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6月7日,故在此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公司负担。

(四)为何公司要承担欠缴社保后所产生的工伤待遇?

对于小鹏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2018年6月1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其后违反规定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因公司自2018年4月起便不再为小鹏缴纳社保,且于2018年6月11日违法解除了与小鹏的劳动合同,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小鹏在此之后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出发,小鹏有权要求公司承担上述工伤保险待遇。

(五)为何不是所有医疗费都能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小鹏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合计83583.23元,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金额为69973.23元。因此,对于小鹏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六)为何因停缴社保导致伤残补助金差额未予支持?

对于小鹏提出的因公司缴纳社保费用不足造成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存在差额的问题,鉴于这是对社保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并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所以对此请求不予理涉,小鹏可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处理。


三、法院判决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小鹏提出的工伤待遇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鹏医疗费6997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合计100393.23元。扣除已经支付20000元,公司还应补足差额80393.23元。该判决内容与第二次提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一致。


四、律师说法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其后违反规定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在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下来之前,用人单位停缴了社会保险,停缴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欠缴或者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不再予以缴费。这种情况会直接导致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赔付到的项目。

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受伤职工不能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这一类型案件,从程序上讲,虽然职工在通过第一次劳动仲裁已经主张了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但是鉴于用人单位已经在职工受伤时缴纳了社保,为此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项目在第一次仲裁时不予理涉。如果职工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后,并不能全部获得工伤待遇,那么职工仍然可以就不能获得赔付的项目提起第二次劳动仲裁。

综上所述,对于这一类型的案件,劳动者可能需要走三个流程。第一个流程,即第一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第二个流程,即对于劳动仲裁不予理涉的项目在裁决生效后向社保经办机构自行申报赔付;第三个流程,对于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赔付本应当赔付的部分,提起第二次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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