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员工在离职一年后还被公司给告了?
员工离职时产生未核销款项数额属实,员工对于该金额陈述系其履行职务正常的业务开支费用,且用人单位曾提出可用发票冲抵的抗辩意见,员工并无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借支款,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向用人单位返还。
一、案情介绍
小丁系公司员工。自2020年2月20日起,小丁在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2020年3月20日,小丁因业务工作向公司支领款5万元。后续,小丁以向公司提供报销凭证的方式逐步核销。2021年5月12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小丁从公司离职。
离职后,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小丁离职时存在未结清的借支款,截止2021年6月22日尚剩余19842.5元未核销。小丁对其尚存在19842.5元未核销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费用是其在职期间实际支出的未能提供发票的招待费用,支出时小丁已向主管领导电话申请同意。
因公司不同意小丁以发票冲抵剩余支领款解决方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小丁返还支领款19842.50元及利息损失。
2022年6月14日,仲裁委裁决小丁应返还公司支领款19842.50元。因小丁不服该裁决,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小丁离职时产生未核销款项数额19842.5元属实,小丁对于该19842.5元陈述系其履行职务正常的业务开支费用,且公司曾提出可用发票冲抵的抗辩意见,但小丁并无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该借支款,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小丁应当向公司返还。
三、律师说法
本律师认为,小丁在离职一年后之所以还被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原因就在于小丁在离职时没有办好离职手续。
对于公司销售人员而言,其因为开展销售业务需要,可能要向公司借支一部分款项作为客户的招待费用。在借支招待费时,公司财务部门会要求员工打借条或者办理借支手续。从财务记账角度上讲,有款项的支出,必然要有对应的票据进行核销。为此,如果员工离职时没有核销借支的,公司出于无法核销账目,必然要追究该借支人的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离职后还有未结清的事项,本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请公司出具一份离职证明或者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确认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无任何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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